(2017)鲁1321民初2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薛钊与董延萍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钊,董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58号之二原告:薛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董延萍,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薛钊与被告董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鲁1321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董延萍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的银行存款。原告薛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董延萍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还款义务,薛钊亦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董延萍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