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涂明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明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明伟,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明伟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涂明伟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市场的一无名商铺内,以提供场地供他人打麻将及“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2017年4月20日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涂明伟及八名参赌人员,起获扑克牌1副、赌资100元。至被抓获之日止,被告人涂明伟开设的赌场每天参赌人员7至8人,从中抽水共计3000余元。公诉机关建议结合被告人涂明伟归案后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涂明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涂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明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明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嘉慧刘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