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燕与陈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陈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357号原告赵燕,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奇,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诉被告陈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燕撤回对陈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赵燕已向本院预交),由赵燕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