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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4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铁壮与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壮,景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铁壮,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雪荣,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铁壮与被执行人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铁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雪荣名下有牌号为豫A×××××东风小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景雪荣名下牌号为豫A×××××东风小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