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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王志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志贵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志贵公民身份号码:×××34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1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志贵名下有房地产(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厉忠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