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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进玲、韩菁婧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玲,韩菁婧,韩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160号原告:王进玲,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韩菁婧,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韩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白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树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进玲、韩菁婧、韩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原告王进玲、韩菁婧、韩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应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玲、韩菁婧、韩某撤诉。案件申请费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房铭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