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书与焦作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书,焦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6行初15号原告王永书,男,汉族,1942年1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徐衣显,市长。委托代理人范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书诉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永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书负担。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任秀娥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