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兴海、张勤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海,张勤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375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海,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张勤玉,男,1955年8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海、张勤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538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