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兆振与马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兆振,马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382号原告:樊兆振,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马广才,男,36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兆振诉被告马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兆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兆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兆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