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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兆振与马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兆振,马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382号原告:樊兆振,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马广才,男,36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兆振诉被告马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兆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兆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兆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