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合肥顺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蔡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顺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蔡斌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867号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二楼(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人民西路店22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彦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丽。被告:合肥顺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蔡斌。被告:蔡斌,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顺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蔡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