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居新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居新,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居新,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上诉人杨居新因与被上诉人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居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居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居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杨居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军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