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新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新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832号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708室。法定代表人:刘英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新辉,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新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