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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鲍某、路某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路某,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寇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82号原告:鲍某,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路某,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内农研路北306国道以东宏基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男,1959年9月2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路某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