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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耀军与被告赵鹏、贾志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军,赵鹏,贾志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38号原告赵耀军,男,197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赵鹏,男,199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贾志鹏,男,1989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原告赵耀军与被告赵鹏、贾志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耀军诉称,2017年4月15日,被告赵鹏雇佣被告贾志鹏用叉车装木头时,操作不当,其中一根木头从车上弹出,砸在原告赵耀军腿上,造成原告左腿粉碎性骨折,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事发后,原告实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7701.6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620元,共计17701.63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鹏、贾志鹏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鹏住所地为平定县巨城镇圪套村新农村209号,被告贾志鹏的住所地为平定县东关花园2号楼4单元401号,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国钢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