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某、张某与殷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殷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76号原告:叶某,男,汉族,1937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原告:张某,女,汉族,194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昕,系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律师。被告:殷某,女,汉族,2011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法定代理人:某(系被告父亲),男,土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张某与被告殷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张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张某撤回对被告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5647.5元,由原告叶某、张某承担。审判员 包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秀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