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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佐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佐佳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佐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佐佳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厂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890号原告: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周向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利,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萍,员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陆俊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员工。被告:吉林佐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民,总经理。被告:吉林市佐佳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厂,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民,总经理原告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大红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鑫拍卖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吉林市分行)、吉林佐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佳实业公司)、吉林市佐佳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厂(以下简称佐佳酿酒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大红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长利、被告圣鑫拍卖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祥萍、农行吉林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佐佳实业公司、佐佳酿酒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大红公司诉讼请求称:1、判令四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5、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6、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7、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8、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9)的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2日,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拍卖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委托拍卖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仙草路3号的办公楼、厂房等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5、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6、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7、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8、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9)。原告通过公开竞价,以6,352,500.00元竞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2016年2月24日,贵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所有,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6日生效。由于四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利的过户手续,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权利过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佐佳实业公司、佐佳酿酒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昌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的五处国有土地,分别为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5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6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7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8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9号使用权为农大红公司所有,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6日生效。因四名被告不协助原告更名过户,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四名被告协助更名过户。在庭审中,圣鑫拍卖公司及农行吉林市分行同意协助更名过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昌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决书生效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并经过庭审调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昌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定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的五处国有土地,分别为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5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6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7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8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9号使用权为农大红公司所有,且该判决书已生效,四名被告应协助原告更名过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佐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佐佳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办理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5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6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7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8号、吉市国用(2000)字第020210069号五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820元,由四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湘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