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大江与曾广德、保建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江,曾广德,保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江,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西畴县人。被执行人:曾广德,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西畴县人。被执行人:保建彪,男,回族,1970年7月8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江与被执行人曾广德、保建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广德、保建彪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曾广德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7019.6元,并于2017年7月31日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执行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权审判员 杨海英审判员 李善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查禄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