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8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与吴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吴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负责人:郭爱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良,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吴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金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