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恢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麦孔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麦孔继,钟燕杏,麦敏婷,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恢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步埠路62号。负责人彭毅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邦永、程万庆,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麦孔继,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钟燕杏,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麦敏婷,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第一幢。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麦孔继、钟燕杏、麦敏婷、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登记在麦孔继、钟燕杏、麦敏婷名下的座落于梧州市新兴二路3号A2幢1902房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公开竞价,买受人谭恩(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628050元的最高价(本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麦孔继、钟燕杏、麦敏婷名下的座落于梧州市新兴二路3号A2幢1902房的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谭恩(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谭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球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柄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