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永滕、周秋英等与永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滕,周秋英,永嘉县公安局,周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324行初28号原告周永滕,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周秋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沙门路。法定代表人林志佩,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立斌,永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周星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周永滕、周秋英不服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于3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永滕、周秋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麻仙理、被告永嘉县公安局的副职负责人叶国赛及委托代理人金立斌、第三人周星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内容:现查明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周星丰与周秋英、周海军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明珠四季大酒店餐饮部门口发生争吵,周星丰用拳头打了周秋英头部三拳之后,又与周海军互殴,被附近的群众分开以后,周星丰离开永嘉县明珠四季大酒店。在21时50分许,周星丰在电话里与周秋英的哥哥周永滕发生争吵,接着周星丰又返回永嘉县明珠四季大酒店打了周永滕的头部两拳。2016年11月21日永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的鉴定意见是周秋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8日永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的鉴定意见是周永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在到案后周星丰承认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周星丰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是属一次殴打多人。以上事实有周星丰、周海军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梁立江等人的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周秋英、周永滕的伤势鉴定文书、人员身份信息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星丰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周永滕、周秋英诉称:2016年11月12日晚,第三人周星丰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殴打两原告,致使两原告受伤。经鉴定,两原告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0日,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作出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仅对第三人处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对第三人不予刑事立案侦查,仅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作出的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现查明”中载明“周星丰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是属一次殴打多人”。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结合本案,第三人一次殴打多人,即两原告,且两原告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均为轻微伤。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该规定,显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第三人的行为属寻衅滋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认定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一次殴打多人,且造成两人轻微伤。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被告却没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仅对第三人处以行政处罚。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周秋英、周永滕的身份证,以证明两原告的身份情况。2、第三人的公民基本身份证明,以证明第三人的身份情况。3、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对第三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被告永嘉县公安局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第三人周星丰与周海军、原告周秋英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明珠四季大酒店餐饮部门口发生争吵,第三人用拳头殴打原告周秋英,后又与周海军相互殴打,被附近的群众分开,第三人离开永嘉县明珠四季大酒店。同日晚21时50分许,第三人在电话里与原告周秋英的哥哥原告周永滕发生争吵,后第三人返回明珠四季大酒店用拳头殴打原告周永滕。经鉴定原告周秋英、周永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第三人经被告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承认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次殴打多人。证实以上事实有:第三人和周XX的陈述和申辩、原告周秋英、周永滕的陈述、梁XX等人的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原告周秋英、周永滕的伤势鉴定文书、人员身份信息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据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周星丰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另,原告方在起诉意见中刻意回避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将随意殴打他人与殴打他人混为一谈,因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一、程序方面证据:1、受案处罚表及受案回执,以证明被告于案发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在受案后依法告知报案人荣银。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在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相关的权利事项,经审批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的事实。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以证明被告依法对第三人执行行政拘留。4、传唤证,以证明被告对第三人依法传唤。5、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处罚表,以证明第三人到案后相关情况记录。6、送达回执,以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7、鉴定文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以证明被告对涉案人员损伤程度依法委托鉴定并告知其鉴定意见。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以证明被告依法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该现场监控清楚地反应了第三人所实施的殴打行为。实体方面证据:1、周星丰的询问笔录,2、周XX的询问笔录,3、周永滕的询问笔录,4、周秋英的询问笔录,5、周XX的询问笔录,6、XX的询问笔录,7、周XX的询问笔录,8、周XX的询问笔录,9、梁XX的询问笔录,10、廖XX的询问笔录,11、辨认笔录,12、检查笔录及照片,13、调解记录,14、人员身份情况。证据1-14证明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第三人与周海军、原告周秋英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明珠四季大酒店餐饮部门口发生争吵,第三人用拳头殴打原告周秋英,后又与周XX相互殴打,被附近的群众分开,第三人离开永嘉县明珠四季大酒店。同日晚21时50分许,第三人在电话里与原告周秋英的哥哥即原告周永滕发生争吵,后第三人返回明珠四季大酒店用拳头殴打原告周永滕。经鉴定两原告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三人周星丰述称: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对发生殴打一事,原告与第三人双方均有过错。第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征询意见,涉案受害人周海军向本院递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明确表示两原告的诉求与其一致,故放弃参与本案诉讼。原告提供证据,被告和第三人经质证均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告永嘉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原告经庭审质证认为:一、实体方面。询问笔录中,每个人说法不同,故对案件事实应该结合监控视频予以查明。1、被告认为是第三人与原告方先发生争吵,不符合客观事实。视频显示,第三人前两次都是在没有任何交流下直接冲过来殴打原告周秋英。2、被告认为第三人在电话里与原告周永滕发生争吵,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是第三人主动打电话给原告周永滕,让原告周永滕在原地等他,过来砍死他,并非争吵,而是第三人的挑衅、威胁行为。故第三人的殴打行为主观上是随意殴打他人。被告称本案起因是原告方出言挑衅,在案发现场讨论手机事情,导致第三人气愤才实施了殴打的情况,与监控视频和询问笔录内容不相符:1、两原告没有实施被告认定的出言挑衅行为,至少在监控视频中看不出来原告主动挑衅,均是第三人直接过来殴打。2、即使两原告在与案外人讨论手机事情,但第三人并不在现场,他是听不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人出于气愤进行殴打,当然不是正常的一般殴打行为,而是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二、程序方面。被告在本案中已经查明第三人一次殴打多人,造成两人轻微伤,却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内部审批手续,排除本案存在犯罪嫌疑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第三人的殴打行为应当作为刑事案交由相关机关处理。第三人对被告证据经质证无异议,并称当时情况是原告周秋英在酒店门口拦着第三人老婆在骂,第三人是气愤不过,很多人都听到了。对双方提供的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1、2均予采信;证据3系被诉行政行为。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采信。其中,根据监控视频和询问笔录内容,可证实:1、第三人和原告周秋英先是为周大奶的中奖手机由谁带回给周大奶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同时一边争吵一边快步向对方走去,在原告周秋英靠近,第三人挥手被他人挡开后,原告周秋英即扑向第三人并抓住第三人衣领,第三人由此开始殴打原告周秋英。2、在发生前述殴打后,第三人与原告周永滕先是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见面后也发生了争吵,终因原告周永滕拍了第三人车辆照片,第三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可见,原告方关于第三人都是在与两原告没有任何交流下直接殴打两原告的主张与客观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第三人周星丰与原告周秋英及其丈夫周XX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明珠四季大酒店餐饮部门口因事发生争吵,第三人用拳头打了原告周秋英头部三拳之后,又与周海军互殴,被附近的群众分开以后,第三人离开永嘉县明珠四季大酒店。在21时50分许,第三人在电话里与原告周秋英的哥哥即原告周永滕发生争吵,接着第三人又返回永嘉县明珠四季大酒店打了原告周永滕的头部两拳。被告于同日接原告周永滕妻子荣银报案后予以受案并进行调查。2016年11月16日永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对原告周永滕损伤程度的鉴定,同月21日作出鉴定书,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先后于同月21日、22日向原告周永滕和第三人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2016年11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对原告周秋英损伤程度的鉴定,同月25日作出鉴定书,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先后于同月28日、29日向原告周秋英和第三人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过程中,第三人经被告书面传唤到案后承认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告基于查明的上述事实,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一次殴打多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第三人履行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第三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遂于同日经审批作出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周星丰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向两原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该决定书,并于当日对第三人执行行政拘留。两原告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周秋英及其丈夫周海军因事发生争吵后殴打了两原告和周海军三人,致两原告受伤,其行为显然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关于两原告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张,本院认为,据该条文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见,“随意殴打他人”是构罪的主观要件,而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周秋英边辱骂第三人边主动上前抓住第三人衣领时,第三人才开始殴打原告等人,其行为显然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也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其他情形,或具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两原告基于前述意见认为被告仅对第三人处以行政处罚而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属程序违法的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永公(江)行罚决字[2016]1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两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永滕、周秋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永滕、周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