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85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孙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孙某、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