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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85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孙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孙某、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