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彦与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74号原告:刘彦,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雅芹。原告刘彦与被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