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国水、饶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水,饶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潘国水,男,1951年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饶金明,男,195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水与被执行人饶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倪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