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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朝春、李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春,李开桃,马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朝春,男,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开桃,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马天才,男,生于1971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朝春与被执行人李开桃、马天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朝春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方式以执行依据为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0元、执行费7502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朝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