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刘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刘登峰,王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原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邢维国,行长。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苏振民,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田占强,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苏振国,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爱华、苏振民、田占强、苏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26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华审判员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燕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