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荣喜与被执行人曾永国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喜,曾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胡荣喜。被执行人曾永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荣喜与被执行人曾永国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永国承诺于2017年10月4日前将欠申请执行人胡荣喜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胡荣喜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2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