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富崇、陈留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富崇,陈留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76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鹤鹏,位敢信用社主任。被告陈富崇,男,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陈留存,男,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富崇、陈留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