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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刘红艳,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0号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53133。法定代表人黄金根,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枫林村(安福名都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87279403。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健,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刘红艳,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中航国际广场酒店办公楼9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3738840。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刘红艳、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49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健、刘红艳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巨大,其资产已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暂无法启动处置程序。申请人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其他债权人已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本院已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人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498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