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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雪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雪娇,女,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雪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雪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孙雪娇等人吃完饭后去本市双塔区北大街“新派对歌厅”唱歌,后因歌厅工作人员发现孙雪娇等人用的包房内电视损坏,要求孙雪娇等人进行赔偿,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歌厅工作人员报警。当日22时50分,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刘某、辅警杨某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在民警处理警情过程中,孙雪娇对民警不说真实姓名,并用手殴打杨某面部,后又用腿踹杨某腿部和裆部,民警上前对其控制时,孙雪娇又踹了赶来支援的民警刘某腿部。经鉴定,杨某右侧睾丸损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孙雪娇被当场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雪娇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雪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孙雪娇等人在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新派对歌厅唱歌期间,因歌厅工作人员以孙雪娇等人所在包房内的电视被损坏为由,要求孙雪娇等人赔偿,双方引发争执,歌厅工作人员报警。同日22时50分,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刘某、辅警杨某接警后赶赴现场。在处理警情过程中,孙雪娇对警察拒不提供真实姓名,期间用手扇警察杨某面部,用脚踹警察杨某腿部及裆部,后在警察控制过程中,孙雪娇用脚踹警察刘某腿部。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右侧睾丸损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雪娇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刘某陈述、证人刘某、杨某、徐某、张某、刘某1、杜某证实、朝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书、急诊病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证明、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人民警察证、谅解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雪娇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执行公务被迫中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雪娇犯妨害公务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雪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