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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与德阳玉辉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权、刘道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德阳玉辉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权,刘道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46号原告: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林敏贤。被告:德阳玉辉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北街道圣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1JL12。法定代表人:刘勇权。被告:刘勇权,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刘道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9日,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德阳玉辉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权、刘道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原告成都仙湖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