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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景县人,住。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涛在吴桥县北侧皇家一号KTV歌厅工作期间,趁人不备盗窃歌厅服务员于某包内现金600元。2、2017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涛来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大院内,翻墙入室,在东侧偏房内盗窃姜某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500元。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王涛来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七西村,翻墙进入田某家中,盗窃一部白色VIVO手机。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20元。4、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涛来到黄骅市建设大街太阳城KTV歌厅打工。2017年4月14日下午,王涛看见歌厅工作人员刘某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产生盗窃想法。当晚21时,被告人王涛趁刘某离开吧台去包房之际,盗窃刘某挎包内现金59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姜某、田某、于某、刘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涛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涛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失主于某损失600元、姜某损失6500元、刘某损失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失主于树红损失600元、姜勇损失6500元、刘桂珍损失59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