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淑贤与李文忠李明淑栾少成郑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贤,李明淑,郑丽杰,栾少成,李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384号原告:朱淑贤,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梅,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李明淑,现羁押于吉林省延吉市看守所。被告:郑丽杰,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栾少成,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李文忠,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贤诉被告李明淑、郑丽杰、栾少成、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淑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朱淑贤。审判员 梁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