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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淑贤与李文忠李明淑栾少成郑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贤,李明淑,郑丽杰,栾少成,李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384号原告:朱淑贤,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梅,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李明淑,现羁押于吉林省延吉市看守所。被告:郑丽杰,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栾少成,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李文忠,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贤诉被告李明淑、郑丽杰、栾少成、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淑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朱淑贤。审判员  梁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