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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陆明均与孙卫东、张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明均,孙卫东,张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92号申请人:陆明均,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孙卫东,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张园,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陆明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卫东、张园价值人民币2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卫东、张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