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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启根、陶玲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张启根,陶玲丽,林文星,陈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334号原告: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华乐山庄5栋3单元304号。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金琴云、张勤,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启根,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陶玲丽,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陈田,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陈田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根、陶玲丽、第三人陈田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余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