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董进华申请执行刘雪、杨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进华,刘雪,杨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董进华,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平关镇龙吉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被执行人刘雪,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平关镇大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被执行人杨胜松,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平关镇大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董进华申请执行刘雪、杨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雪、杨胜松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3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5元及执行费443元,合计37348元。从2016年8月4日起以后以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每月300元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雪在服刑,被执行人杨胜松交纳了1500元,并向本院订了还款计划:2017年8月6日起每月交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进华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