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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529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晓涛书 记 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