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10号申请人: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亭道8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C区6号梧泰综合楼1层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黄保国。被申请人:黄保国,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保国银行存款人民币33039791.6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保国银行存款人民币33039791.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