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26号申请人: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B栋22楼01号。法定代表人:李清川,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勇,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都花园**栋附*号。本院受理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诉周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勇所有的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汪松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9层914号、915号、916号、917号、919号、920号、921号、922号、923号、924号、925号、926号、927号的办公用房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337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勇所有的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汪松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9层914号、915号、916号、917号、919号、920号、921号、922号、923号、924号、925号、926号、927号的办公用房共计13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舒其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