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大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大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大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王云光,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林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2016)川1526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