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德洪与上海拓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洪,上海拓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140号原告:邵德洪,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拓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358弄6号1502室。法定代表人:方志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德洪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拓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德洪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