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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文杰与被告彭兆峰、湖南省泰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杰,彭兆峰,湖南省泰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技术有限公司,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63号原告:蒋文杰,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彭兆峰,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祥城区。被告:湖南省泰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祥城区祖庙路22号。法定代表人:彭兆峰。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年区八宝街1号2栋1单元24楼6号。法定代表人:黄贞蓉。被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法定代表人:李世旺。原告蒋文杰诉被告彭兆峰、湖南省泰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技术有限公司、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32,减半收取3466元,由原告蒋文杰承担。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