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定远爱德医院、蒋玉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远爱德医院,蒋玉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爱德医院.法定代表人:刘银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定远爱德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蒋玉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玉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定远爱德医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定远爱德医院提出撤回上��申请,蒋玉东提出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定远爱德医院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蒋玉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蒋玉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定远爱德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王 铖审判员 邓见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