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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汉忠、宋海妮、宋凯与被执行人陈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汉忠,宋海妮,宋凯,陈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宋汉忠,男,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宋海妮,女,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宋凯,男,汉族,铜川市人,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陈成林,男,汉族,山东省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汉忠、宋海妮、宋凯与被执行人陈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23311.5元,承担执行费17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研究决定,通过司法救助,给申请执行人救助8000元,本案部分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中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党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