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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茂川与被申请人杨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30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茂川与被申请人杨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杨忠所有的位于大安区济公居委会盐都花园X栋X层X号(产权证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二、对被申请人杨忠所有的位于大安区盐都花园社区X组好运园X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三、对案外人丁艳所有的位于汇东新区丹桂街交通苑X组X栋X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自井字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186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