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国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797号原告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特别授权),系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章,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四川内江曙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刘友良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