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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曼莉与广州市库伯内燃机点火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曼莉,广州市库伯内燃机点火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252号原告:徐曼莉,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库伯内燃机点火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平大马路8号5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曼莉诉被告广州市库伯内燃机点火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曼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曼莉负担。审 判 长  黄汉东人民陪审员  邓晓红人民陪审员  黄旭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