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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伦、韩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伦,韩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77号申请执行人:XX伦,男,汉族,1961年10月30日出生,村民,住兴山县。被执行人:韩国雄,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伦与被执行人韩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国雄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XX伦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胜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