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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丘某1、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某1,丘某2,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丘某1,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申请执行人丘某2,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钟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丘某1、丘某2与被执行人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