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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大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进入宣威市羊场镇磷电公司职工宿舍楼被害人徐某某的宿舍,盗窃徐某某放于床上的裤袋内的100余元现金及车钥匙,随后将徐某某停放于磷电公司生活区内的云DXXX**号微型车及车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并将该微型车开往昆明销赃,但没有成功。于3月9日将该车开回停放于磷电公司停车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426元。2、2013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将其购买的一辆红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以46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高某某,至2013年9月,沈某某以回家拿合格证来过户为由,从高某某家将该车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92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指控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进入宣威市羊场镇磷电公司职工徐某某的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裤袋内的100余元现金及车钥匙后,又将徐某某停放于磷电公司生活区内的云DXXX**号微型车及车内300余元现金盗走。沈某某将被盗微型车开往昆明销赃未成功,遂于同年3月9日将开回磷电公司停车场停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426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记录,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购车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2、2013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将其购买的一辆红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以46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高某某。2013年9月,沈某某虚构回家拿合格证为被害人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事由,将该车从高某某家骗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92元。被告人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高某某购车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记录,证人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记录,购买摩托车收据,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合格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另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证明,户口证明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未被撑握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劲审 判 员  陈学清人民陪审员  柴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宁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