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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汉元,唐爱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林,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望月村。法定代表人:陈汉元,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汉元,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唐爱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3日,住松滋市。系被执行人陈汉元妻子。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汉元、唐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汉元、唐爱琼返还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6931.19元,并从2016年3月1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罚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13427元,申请执行费8269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汉元、唐爱琼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汉元、唐爱琼的银行存款608627.1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润林服饰有限公司、陈汉元、唐爱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